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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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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說 == === 範圍 === {{Main|中華民國疆域}} 依《[[中華民國憲法|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依照2006年前的《中華民國年鑒》,全國土地面積達1150萬75平方公里/1141萬8174平方公里,面積為亞洲第一大、世界第二大(僅次於有俄羅斯)。最近一次的《中華民國全圖》由[[中華民國內政部|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 {{multiple image | align = none | direction = horizontal | image1 = China old map.jpg | width1 = 250 | caption1 = 1926年中華民國全圖 | image2 = China old map 1936.jpg | width2 = 259 | caption2 = 1936年中華民國全圖 | image3 = 中華民國時區.svg | width3 = 237 | caption3 = 1918至1946年[[中國時區#歷史|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時區]]劃分圖{{noteTag|始於1918年[[北洋政府]]時代;1945年[[臺灣光復]]之前,時區劃分不包含臺灣省。}} }} 1946年初,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承認[[外蒙古独立]]前)行政區域的四極: * 極北:[[唐努烏梁海]]之[[薩彦嶺]]脊,北緯53°57'。 * 極東:[[黑龍江]]與[[烏蘇里江]]合流處之[[黑瞎子島]],東經135°4'。 * 極南:南沙群島[[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北緯3°10'。 * 極西:[[帕米爾高原]]的[[噴赤河]],東經71°。 === 結構 ===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省 (中華民國)|省]]、1個[[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直轄市 (中華民國)|院轄市]]及1個[[地方 (中華民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縣 (中華民國)|縣]]、[[市 (中華民國)|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省與縣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 (行政區劃)|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省或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中國東北|東北地區]]、[[塞北|塞北地區]]及[[中國西部|西部地區]]。 * [[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的地方自治行政區: {{clear}} {{familytree/start}} {{familytree | | | | | | | | | | | | | | | ECY |ECY=[[行政院]]}} {{familytree | | | | | | | |,|-|-|-|-|-|-|-|^|-|-|v|-|-|v|-|v|-|-|-|v|-|-|-|.| |}} {{familytree | | | | | | | P | | | | | | | | | |!| | |!| MON | | TIB | | M |P=[[省 (中華民國)|省]]|MON=[[蒙古地方]]|TIB=[[西藏地方]]|M=[[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 {{familytree | | | | | | | |]|~|~|~|~|~|~|~|~|V|~|#|~|7|!|,|'| | | |!| | |}} {{familytree | |,|-|-|-|v|-|^|-|v|-|-|-|.| | |:| |!| | M01 | | | | T01 | |M01=[[盟 (行政區劃)|盟部]]|T01=[[基巧]]}} {{familytree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amilytree | C01 | | C02 | | B01 | | B02 | | Q01 | | Q02 | | | | T02 | |C01=[[縣 (中華民國)|縣]]|C02=[[市 (中華民國)|市]]|B01=[[管理局]]|B02=[[設治局]]|Q01=[[特別旗]]|Q02=[[旗 (行政区划)|旗]]|T02=[[宗 (行政區)|宗]]、[[谿卡|谿]]}} {{familytree/end}} {{clear}} :'''注意''':[[自由邦(中華民國)|自由邦]]之編制比照[[省 (中華民國)|省]],牧場之編制比照[[旗 (內蒙古)|旗]];[[市 (中華民國)|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院轄市,此處以憲法名稱表示之。 [[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市 (中華民國)|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cquote 3|全國共劃分為35個[[省 (中華民國)|省]],2,045個[[縣 (中華民國)|縣]],[[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14個,[[市 (中華民國)|省轄市]]56個,[[管理局]]7個,[[設治局]]34個,[[特別旗]]4個,[[盟 (行政區劃)|盟部]]14個,[[旗 (行政区划)|旗]]127個,牧場1個,[[特別行政區 (中華民國)|特別行政區]]1個,地方2個([[西藏地方|西藏]]、[[蒙古地方|蒙古]])。|中華民國年鑑九十四年版<ref name="94ROC-01-02-02" />}}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721164642/http://law.dgbas.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55 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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