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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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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考試=== ;第八十三條 (考試院之地位及職權) : ''考試院為中央政府考試機關,掌理國家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恤、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八十四條 (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命) : ''考試院設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依名額加倍提名候選人,咨請國民大會選舉之,掌理本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事項,任期六年,連選得連任。'' : ''考試委員名額、資格及選舉、罷免,以法律定之。'' :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考試委員互選之。'' ;第八十五條 (公務員之考選) :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八十六條 (應受考銓之資格) :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 ''二、公職候選人資格。'' :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八十七條 (法律案之提出) :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八十八條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八十九條 (考試院組織法之制定) : 考試院之組織,以[[考試院組織法|法律]]定之。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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