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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臣家族繼承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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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進程 === 2019年初,各司法管轄區法院首先處理的並非實體爭議,而是程序性與管轄權問題。何禮臣一方依據信託契約第27條(專屬管轄條款),在亞瑟斯坦最高法院申請「反訴訟禁制令」(anti-suit injunction),要求禁止何宏東父子在英國、香港及其他地區繼續推進涉及信託有效性的訴訟。 亞瑟斯坦最高法院於2019年1月受理何禮臣一方申請後,迅速進入書面審理程序。何禮臣方主張,根據1877年信託契約第27條之專屬管轄條款,凡涉及信託有效性、受託人任命及受益權分配之爭議,均應由亞瑟斯坦法院專屬審理。其進一步援引亞瑟斯坦《信託(國際保護)法》所設立的「防火牆條款」(firewall provision),主張外國法院不得干預該信託之內部事務。何宏東一方則反駁稱,該條款雖在契約上存在,但不能排除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對遺囑認證及遺產分配的固有權限,尤其當部分資產位於該等司法管轄區時。 2019年3月,亞瑟斯坦最高法院作出臨時裁定,認定該信託在形式上屬有效設立,且專屬管轄條款並無表面無效之處,遂頒布臨時反訴訟禁制令,禁止何宏東父子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推進與信託有效性直接相關的訴訟程序。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在國際法律界引發廣泛關注,因其實質上試圖以單一離岸司法管轄區之裁定,約束其他多個普通法法院的審判活動。 英國御前法院於2019年6月對此作出回應性判決。法院明確指出,遺囑認證屬於英國法院的核心司法職能之一,其管轄權源自普通法與成文法的雙重基礎,並不受私人信託文件所排除。判決同時強調,當案件涉及位於英國境內之不動產及公司股權時,英國法院不僅有權,而且有義務審查遺囑的有效性。對於無爭議條款,法院採取審慎態度,認為該類條款在英國法下並非當然無效,但當挑戰涉及欺詐、不當影響或精神能力時,法院不會允許該條款阻卻司法審查。 此一判決直接導致案件進入長期的「平行程序」狀態。自2019年中起,亞瑟斯坦、英國、香港及東印度等地法院分別就不同法律問題展開審理:亞瑟斯坦側重於信託契約效力與受益權問題,英國集中於遺囑認證及精神能力審查,香港與東印度則主要處理資產凍結及公司控制權相關爭議。各法院之間既無統一上訴機制,亦無強制承認彼此判決之義務,形成多中心審判結構。 2019年下半年,案件重心轉向資產控制。何宏東一方在香港高等法院成功申請多項禁制令,凍結總值約6,500億慶寧元的流動資產,包括銀行存款、上市公司股份及部分基金單位。該等命令的法律基礎在於存在「真實爭議」(good arguable case)及「資產流失風險」(risk of dissipation)。判詞指,鑑於被告已長期使用多層離岸結構持有資產,存在高度可能將資產轉移至不可追索之司法管轄區,因此有必要採取預防性措施。 凍結令的實施對何佳臣集團的流動性造成實質影響。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間,多家銀行提高對集團的融資保證要求,部分短期信貸額度被暫停續期。作為回應,何禮臣依據信託契約第7條授權,展開大規模資產重組行動,包括將約3,000億慶寧元資產轉移至不承認相關外國判決的司法管轄區以及透過設立鏡像公司結構分散法律風險。該等措施在法律上具有高度爭議性,但在實務上有效維持了集團運作。 案件於2020年正式進入實體審理階段。英國法院首先處理的是遺囑訂立時的精神能力問題。何宏東一方依據2017年的神經心理學評估報告以及三名前家庭醫生證詞,主張何世德患有輕度認知障礙,在簽署遺囑時已出現認知功能下降,記憶混亂,無法理解其行為的法律後果。然而,何禮臣一方提交簽署當日兩名獨立專科醫生的宣誓證詞、當日所作確認何世德符合普通法所要求的四項遺囑能力標準之評估、何世德親筆修改遺囑的草稿文件以及顯示何世德能清晰討論複雜信託結構的錄音證據。法院在2021年的中期裁定中指出,挑戰遺囑能力者負有舉證責任,而現有證據不足以推翻對立遺囑之有效性推定。 隨後進入的不當影響爭議,則成為整個案件中證據最為密集的部分。何宏東一方主張何禮臣構成「實質性不當影響」(actual undue influence),並提出依賴私人秘書備忘錄所記錄的對話內容、資金流向證據和專家證人意見,試圖證明何禮臣曾控制多個離岸實體,以經濟壓力及市場操控威脅何世德,迫使其修改遺囑。何禮臣一方則採取典型抗辯策略,否認存在強制或脅迫,強調何世德長期對何宏東不滿,並引用判例指出不公平結果本身不等同於不當影響。法院在長時間的證人盤問後認為,該等對話即使屬實,亦更接近於家族內部權力談判,即使存在影響,其性質亦屬合法說服(legitimate persuasion),未達法律上之不當影響門檻,亦非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或脅迫。 與此同時,亞瑟斯坦最高法院於2022年就無爭議條款作出最具爭議性的判決。法院認為,該條款屬於信託契約自由的一部分,其目的在於維護信託穩定性,應予以充分尊重。裁定指出,何宏東父子既已明知條款存在,仍選擇提起訴訟,應承擔相應後果,其受益權自動喪失。該裁定在法律上產生即時效力,使其在亞瑟斯坦法下不再具有任何受益人地位。 然而,英國法院拒絕承認該裁定對其程序的約束力。英國判詞明確表示,若允許一項私人條款阻止當事人挑戰遺囑有效性,將違反司法審查的基本原則。此種立場差異導致同一當事人在不同法域中呈現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地位,進一步加劇案件複雜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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