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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憲法適用於希望帝國全境及其治權所及之處。 第二條 希望帝國為基於民主制所成立的自由、獨立而不可分割的君主立憲制帝國。且國家主權屬於全體希望帝國國民。希望帝國皇帝作為國家最高元首,且依據本憲法規定,賦予並經由國會兩院、內閣和各法院行使其一切主權。而各部之職能,於本憲法後段一同定之。 第三條 希望帝國之首都為山川都,陪都為海崎府。如首都因故未能行使其所需職能,得由陪都暫代其職能,直至首都可重新行使相關職能。而首都之職能,另以法律定之。 第四條 希望帝國政府應儘其最大努力,服從並實行本憲法。惟當已無任何實行本憲法之可能性時,希望帝國首相應提請帝國皇帝決定是否宣佈進入國家緊急狀態,而其詳細情況,另以法律定之。 第五條 希望帝國之國土範圍,應以國土統一部所頒行之《帝國國土行政區劃表暨全國地圖》為準,而除非由全國公投或帝國皇帝之詔令,不得擅自增減領土面積。 第六條 希望帝國之各國家象徵,將另以法律定之,惟其對外代表全體帝國國民,故應被尊重,且不可毀損其。 第七條 希望帝國之法定語言為慶寧語、國語及英語,所有帝國國民均有義務學習此三種語言,並有使用此三種語言之權利。而其他各地通用方言亦均為文化財富,應受特別之尊重與保護。 第八條 帝國國民不分出身、性別和宗教,均得享有由本憲法保護之自由、尊嚴、權利、自由及平等。 第九條 本憲法為帝國最高等之全國性法律。如任何法律、法規和規則的規定與本憲法相牴觸,一律作無效論。 第十條 本憲法條文並不會在任何時候都適用於各種情形,故有需要時應根據本憲法先前之憲法實踐做出最終決定。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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