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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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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省=== ;第一百一十二條 : ''省立於中央與縣之間,執行中央法令,監督地方。'' ;第一百一十三條 :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任期三年,''由省民選擧之。 ;第一百一十四條 : ''省設省議會,省議員由省民選擧之。'' ;第一百一十五條 : ''省政府、省議會之組織,職權,及省議員之選擧、罷免,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關係) :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省法規牴觸法律之解釋) : 省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一十八條 (直轄市之自治) : 直轄市之''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一十九條 (蒙古盟旗之自治) : 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法律]]定之。 ;第一百二十條 (西藏自治之保障) : 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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