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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參章 國民權利及義務== 第二十一條 希望帝國國民,包括永久性國民和非永久性國民。永久性國民在希望帝國享有居留權和有資格依照憲法取得載明其居留權的永久性國民身份證。 (一)希望帝國永久性國民: (a)在希望帝國出生的國民; (b)在希望帝國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國民; (c)第(a)、(b)兩項所列居民在希望帝國以外所生的慶寧籍子女; (d)在希望帝國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希望帝國、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希望帝國為永久居住地的非慶寧籍的人; (e)第(d)項所列居民在希望帝國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二)希望帝國非永久性居民: (a)有資格依照本憲法所述之條件取得希望帝國國民身份證,但沒有居留權的人。 第二十二條 帝國永久性國民,按照法律命令所定之資格,均得充任文武官吏及就其他公務。 第二十三條 帝國永久性國民,遵從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四條 帝國國民,遵從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五條 帝國國民,在法律範圍內,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六條 帝國國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第二十七條 帝國國民,不得奪其應受法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 第二十八條 帝國國民,除法律所定者外,未經本人允許,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 第二十九條 帝國國民,除法律所定者外,不得侵其書信之秘密。 第三十條 帝國國民,不得侵害其所有權。因公共利益必需之處分,則依法律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帝國國民,在不妨害安寧秩序及不違背臣民義務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 第三十二條 帝國國民,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三十三條 帝國國民之資格、其他權利或義務,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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