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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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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 ;第一百二十九條 (選舉之方法) :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一百三十條 (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一百三十一條 (競選公開原則) :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選舉公正之維護) :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第一百三十三條 (罷免權) :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第一百三十四條 (婦女名額保障) :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五條 : ''(刪除)'' ;第一百三十六條 (創制複決權之行使) :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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