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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皇帝== 第一條 希望帝國,由萬世一系之皇帝統治之。 第二條 皇位,依皇室典範之規定,無論皇嗣長幼,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利。如皇帝子女年齡過幼,則傳位於皇兄弟。 第三條 皇帝爲神聖不可侵犯。 第四條 皇帝,爲國之最高元首,為帝國最高首長,其地位高於帝國所有人,除第十五編規定的特別法庭外不受任何法院的審判,並總攬統治權,依本憲法條規行之。 第五條 皇帝以帝國國民代表大會之協贊,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 皇帝裁可法律,並命其公布及執行。 第七條 皇帝召集帝國國民代表大會,命其開會,閉會,停會,及帝國國民代表大會之解散。 第八條 皇帝根據國會的提名任命內閣總理大臣,根據內閣的提名任命擔任最高法院院長的法官。 第九條 皇帝爲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公共之災厄,因緊急之必要,在帝國國民代表大會閉會期內,發布可代法律之行政命令。前項之行政命令,應於下次會期提出於帝國國民代表大會。若帝國國民代表大會不承認時,政府應公布該行政命令此後失其效力。 第十條 皇帝爲執行法律,或爲保持公共之安寧秩序及增進臣民之幸福,親發或使發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變更法律。 第十一條 皇帝定行政各部之宮制及文武官吏之俸給,並任免文武官吏,但在本憲法或其他法律載有特例者,各依其條項。 第十二條 皇帝統率海陸空軍。 第十三條 皇帝定海陸空軍之編制及常備兵額。 第十四條 皇帝行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 第十五條 皇帝宣布戒嚴,戒嚴之要件及效力,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 皇帝授與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十七條 皇帝行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 第十八條 設置攝政,依皇室典範之規定。攝政奉皇帝之命,行使大權。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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