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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 大普盧斯亞帝國憲法(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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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國民基本權利 == === 第二十一條 國民資格 === 普盧斯亞國民之資格,由法律規定之。 === 第二十二條 權利保障 === 本憲法所保障之國民基本權利,為不可侵犯之永久權利。國民應以不斷努力維持之,並負增進公共福利之責任,不得濫用。 === 第二十三條 人性尊嚴 ===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國家權力應尊重及保護之。普魯士人民確認不可讓渡之人權,為人類共同體、和平及正義之基礎。 === 第二十四條 平等原則 === 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得因性別、血統、種族、語言、出身、信仰、宗教、政治意見、社會身份、門第或殘疾而受歧視。國家應促進男女平等,消除不利條件。 === 第二十五條 個人自由 === 每個人享有自由發展人格、生命及身體完整之權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對此權利之干預,僅得依法律為之,且不得違反公共福利。 === 第二十六條 信仰及良心自由 === 信仰、良心及公開宣揚宗教或哲學信條之自由不可侵犯。宗教實踐不受干擾保障。任何人不得違背良心被迫從事使用武器之軍事服務,細節由法律規定。 === 第二十七條 表達自由 === 每個人享有以言語、文字、圖像自由表達及傳播意見之權利,並得無礙獲取信息。新聞、廣播及電影報導自由保障。不得實行審查制度。界限於一般法律、青少年保護及個人榮譽權。 === 第二十八條 集會及結社自由 === 全體國民享有和平無武裝集會及組成社團協會之權利,無需事先許可。戶外集會得依法律限制。違反刑法或憲法秩序之協會禁止。 === 第二十九條 通訊及隱私自由 === 通訊、郵件及電信之隱私不可侵犯。限制僅得依法律下令。 === 第三十條 行動及居住自由 === 全體國民享有聯邦領土內自由行動、居住、遷移、選擇職業及脫離國籍之權利。限制僅得依法律,且限於必要情形,如公共負擔或民主秩序威脅。 === 第三十一條 教育及文化權 === 國民享有接受教育之權利,不受歧視。學校體系置國家監督。私立學校保障,須經批准。父母決定兒童宗教教育。國家促進文化最低限度生活及語言權利。 === 第三十二條 勞工權利 === 全體國民享有勞動權利及義務。勞動者團結、集體交涉、工會及行動權保障。國家促進就業、職業健康及公平工資。 === 第三十三條 財產權 === 財產及繼承權保障。其負義務,使用服務公共利益。徵用僅為公共利益,正當補償下為之。土地資源得社會化,依法律補償。 === 第三十四條 社會保障及環境權 === 國民享有健康、文化最低限度生活及社會保障權利。國家努力公共福利、衛生及環境保護,保障可持續發展。 === 第三十五條 婚姻家庭及兒童權 === 婚姻及家庭享有特別保護。兒童照顧教育為父母首要義務,國家監督。兒童僅依法律嚴重情形與家庭分離。國家保障兒童權利。 === 第三十六條 請願及救濟權 === 每個人享有和平請願、公務員罷免及法律修訂之權利,不受歧視。損害得向國家求償。 === 第三十七條 司法保障 === 不得剝奪生命自由或刑罰,除法律手續。任何人享有公正迅速公開審判、辯護、證人詢問及無罪推定權。不得強制不利供述、酷刑或重複追責。逮捕拘留須令狀及理由宣告。住所文件持有物搜查扣留須令狀。 === 第三十八條 公民身份及引渡 === 普魯士公民身份依法律。不得引渡普魯士人至外國。 === 第三十九條 納稅義務 === 國民依法律納稅。 === 第四十條 權利喪失及限制 === 濫用權利對抗民主秩序者,得由憲法法院宣佈喪失。權利限制須一般適用、不影響本質,並適用法人。若權利受侵,得向法院求助。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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