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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王國上議院及王國下議院 == === 第五章之一 王國上議院 === 第五十八條 一、王國上議院(Oberhaus des Königreichs)議員依普通、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選舉法選舉之。議員為全體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與訓令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 二、凡年滿十八歲者有選舉權,成年者有被選舉權。 三、其細則由王國法律規定之。 第五十九條 一、王國上議院依下述規定選出,任期四年。其任期至新王國上議院集會時為止。新選舉應於任期開始後四十六至四十八個月間舉行。 二、王國上議院應於選舉後三十日內集會。 三、王國上議院議決其會議之結束與再開。議長得提前召開會議。有議員三分之一或國王或王國首相要求時,議長有義務提前召開會議。 第六十條 一、王國上議院選舉議長、副議長及書記。聯邦議會自行制定議定規則。 二、議長管轄議會大廈並在大廈內執行警察權。在議會大廈範圍內,非經議長許可,不得搜索或扣押。 第六十一條 一、審查選舉為王國上議院之責。王國上議院並決定其議員是否喪失議員資格。 二、不服王國上議院之決定,得向王國最高法院憲法法庭提出抗告。 三、其細則由王國法律《上議院法》規定之。 第六十二條 一、王國上議院應公開舉行會議。但經議員十分之一之建議或經聯邦政府之請求,得以三分之二多數決議舉行秘密會議。此項建議之決議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二、王國上議院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投票之過半數決定之。聯邦議會內之選舉,議事規則得另為規定。 三、王國上議院及其委員會公開會議之翔實報告,對外不負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王國上議院及其委員會得要求聯邦政府任何人員列席。 二、王國上議院議員、王國首相與閣員及其委派之人員,均得列席王國上議院會及其委員會之一切會議。上述各人有隨時陳述之權。 第六十四條 一、王國上議院有設置調查委員會之權利,經議員四分之一建議,並有設置之義務,調查委員會應舉行公開會議聆取必要證據。會議得不公開 二、證據調查準用刑事訴訟程序之規定。書信、郵政及電訊秘密不受影響。 三、法院及行政機關有給予法律及職務協助之義務。 四、調查委員會之決議不受司法審查。但法院對調查所根據之事實得自由評價及定斷。 第六十五條 王國上議院應設一委員會,掌理歐洲聯盟事務,王國上議院得授權該委員會執行王國上議院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相對於王國政府之權利。 第六十五條之一 一、王國上議院應設一外交委員會及一個國防委員會。 二、國防委員會並應享有調查委員會之權利。如經其委員四分之一之建議,有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之義務。 三、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於國防事項不適用之。 第六十五條之二 王國上議院應委派一防衛專員,以確保人民之基本權利,並協助王國上議院施行議會監督權。其細則由王國法律規定之。 第六十五條之三 一、王國上議院應設一請願委員會,掌理人民依本法第三十八條向王國上議院所提出請求與訴願之處理。 二、關於審查訴願之委員會權限以王國法律定之。 第六十六條 一、議員不得因其在王國上議院投票或發言,對之採取法律或懲戒行為,亦不對王國上議院以外負責。但誹謗不在此限。 二、非經王國上議院之許可,議員不得因犯罪行為而被訴追或逮捕,但在犯罪當場或次日補逮捕者不在此限。 三、此外,非經王國上議院之許可,不得對議員之個人自由加以其他限制或根據本法第三十九條對之採取行為。 四、對議員採取任何刑事訴訟程序及本法第五十九條所定之任何行為,任何逮捕拘禁及對其個人自由之任何其他限制,如經王國上議院要求,應即停止。 第六十七條 議員對其以議員資格交付事實之人,或以議員資格承受事實之人,及其事實本身,有拒絕作證之權。在此拒絕作證權限內,並不得扣押文件。 第六十八條 一、競選王國上議院議員之人,有請求給予競選必要假期之權。 二、任何人不得妨礙其就任或執行議員之職務。並不得因此預告解職或免職。 二、議員有要求適當報酬以維持其獨立之權,議員有搭乘國家交通工具免費旅行之權。其細則由王國法律規定之。 === 第五章之二 王國下議院 === 第六十九條 各邦經由王國下議院參與聯邦立法、行政及歐洲聯合事務。 第七十條 一、王國下議院由各邦政府任命及徵召之各該邦政府委員組織之,此等參議員得由各該邦政府之其他委員代表之。 二、每一邦至少應有三個投票權;人口超過二百萬之邦應有四個投票權;人口超過六百萬之邦應有五個投票權;人口超過七百萬之邦應有六個投票權。 三、每邦得派與其投票權相同之參議員。各邦之票只能集體投之,並只能由出席之參議員或其代表投之。 第七十一條 一、王國下議院自行選舉議長,任期一年。 二、議長召集王國下議院。遇有至少兩邦代表或王國政府請求召集,議長必須召集。 三、王國下議院至少須有投票權過半數始得決議。王國下議院自行制定議事規則,並舉行公開會議,但得舉行非公開會議。 三之一、王國下議院為歐洲聯合事務,得成立歐洲議院,其決議視為王國下議院之決議。本法第七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句之規定,準用之。 四、各邦政府之其他委員或受託者得參加王國下議院各委員會。 第七十二條 國王、王國首相及閣員有參加王國下議院及其委員會之權利,王國首相及其閣員有參與辯論之權利,如經要求,並有參加之義務。國王、王國首相及閣員有隨時陳述之權利。王國政府應隨時向王國下議院報告王國事務之處理。 第七十二條之一 一、聯席委員會由三分之二王國上議院議員,及三分之一王國下議院下議員組織之。王國上議院議員之選任應依各黨派之比例定之,且不得隸屬於王國政府。每一邦由其所指定之下議院議員一人為代表;此等下議員並不受任何指示之拘束。聯席委員會之設立及其程序由議事規則定之,該議事規則須經王國上議院議決,並須下議院之同意。 二、王國政府就其國防事件之計畫應通知聯席委員會。王國上議院及其委員會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權利不受影響。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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