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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國民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凡爲希望帝國國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規定。 第二十條 希望帝國國民,按照法律命令所定之資格,均得充任文武官吏及就其他公務。 第二十一條 希望帝國國民,遵從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希望帝國國民,遵從法律所定,有納稅之義務。 第二十三條 希望帝國國民,在法律範圍內,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二十四條 希望帝國國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第二十五條 希望帝國國民,不得奪其應受法律所定法官審判之權。 第二十六條 希望帝國國民,除法律所定者外,未經本人允許,不得侵入或搜索其住所。 第二十七條 希望帝國國民,除法律所定者外,不得侵其書信之秘密。 第二十八條 希望帝國國民,不得侵害其所有權。因公共利益必需之處分,則依法律之規定。 第二十九條 希望帝國國民,在不妨害安寧秩序及不違背臣民義務之範圍內,有信教之自由。 第三十條 希望帝國國民,在法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刊行,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三十一條 希望帝國國民,遵守相當之敬禮,依另定之規程,得爲請願。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列條規,在戰時或國家事變之際,並不妨礙皇帝大權之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章所列條規,限於之抵觸海陸軍之法令或紀律者,準行於軍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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