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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佳臣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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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兼首席合夥人 ==== 主席兼首席合夥人(Chairman and Managing Partner)是何佳臣集團的最高行政職位,由家族家主兼任。其職權包括:主持家族議會會議;任命集團首席秘書及部門總經理;代表家族對外簽訂重大協議;在家族議會休會期間作出緊急決策;以及行使何佳臣宗法賦予家主的其他權力。 主席兼首席合夥人的權力受到多重制衡。首先,重大決策須經家族議會多數同意方可執行;其次,何佳臣宗法規定了若干「不可行使之權力」,包括不得單方面修訂何佳臣宗法、不得處置核心資產、不得改變家族信託的基本架構等;其三,家族大會理論上有權罷免家主(雖然此權力在歷史上從未被行使過)。這種「強家主、強制度」的設計,使家族在保持決策效率的同時,避免了因任何一位家主的失誤而導致的家族災難。 家主的繼承制度是何佳臣宗法中最敏感的議題之一。家主通常由前任家主在世時指定,經家族會議確認。指定繼承人須具備一系列資格條件,包括是家族合法成員、已完成家族規定的教育和服務義務、具備領導家族所需的能力和品格等。如果前任家主未指定繼承人,則由家族議會從家族主要分支的合格候選人中選出。家主繼承的決定須經家族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確認方可生效。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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