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最近修改
新手使用指南
隨機頁面
貢獻分數
建立新頁面
工具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搜尋
搜尋
建立賬號
登入
個人工具
暗色模式
建立賬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正在編輯
何佳臣·丹拿·趙氏律師行
(章節)
頁面
討論
香港繁體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取得短網址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 首次分家 ==== 19世紀初,希望帝國逐步改革律師制度,仿照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法律職業分類,將律師業分為兩大範疇。 第一類為基礎法律服務,包括俗世法代訴律師(Proctor)、代理律師(Attorney)及事務律師(Solicitor); 第二類則為訴訟及出庭法律服務,包括出庭律師(Advocat)、大律師(Barrister)及御用大律師(Serjeant-at-Law)。 在制度改革後,原有的何佳臣·丹拿律師行正式分拆。專門負責重大訴訟及出庭工作的部分,後稱'''何佳臣閣大律師辦事處'''(Hokyeson Court Chambers);非訴訟、公司及商業法律業務則繼續由'''何佳臣·丹拿律師行'''(Hokyeson, Tanner & Co.)承擔。此一分拆奠定了兩個機構此後截然不同的發展方向。 何佳臣閣大律師辦事處逐步形成以出庭及訴訟為中心的專業文化,而何佳臣·丹拿則集中發展商業及企業法律服務。其業務範圍與希望帝國當時的資本市場、銀行、土地及工業化發展同步擴張。 何西主持希望帝國司法改革後,慶寧建立中央裁判司署、巡迴裁判司署及地區裁判司署等法院層級,並逐步發展現代律師教育。 何佳臣·丹拿則成為新制度下最早從事現代商業法律服務的律師行之一。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合眾百科 Unitedbook所做的貢獻會依據CC BY-NC-SA(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發佈(詳情請見
合眾百科:版權
)。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
切換限制內容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