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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寧國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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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銀行法》的誕生 ===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希望帝國雖因「末日協定」免於遭到本土全面摧毀,但關中淪陷區滿目瘡痍,國庫空虛,通貨膨脹壓力巨大。戰後初期,國內各界對於建立獨立中央銀行的呼聲日益高漲。1945年至1948年的「過渡三年」期間,多份關於金融體系改革的報告被呈交至戰後重建委員會,其中最為重要的是1947年由經濟學家何世奎勳爵(後出任慶寧國家銀行首任總裁)主持撰寫的《中央銀行制度研究報告》(通稱《何禮文報告》)。 《何世奎報告》的核心建議包括:第一,將貨幣發行權由私人商業銀行收歸國家;第二,建立一個獨立於行政部門的貨幣政策制定機構;第三,採用聯邦制結構,在全國各區域設立地區儲備銀行,以確保貨幣政策能充分反映各地區的經濟狀況;第四,設立一個專門的委員會負責利率及貨幣政策的決策。這份報告成為了日後《國家銀行法》的藍本。 然而,立法進程並非一帆風順。慶寧銀行及其背後的何佳臣家族,雖然在公開場合表示支持改革,但私下對失去壟斷性的貨幣發行權及國庫代理權深感憂慮。經過長達三年的國會辯論、公開聽證及閉門協商,各方最終達成妥協:《國家銀行法》於1951年12月1日在國會獲得跨黨派支持通過,並於195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妥協方案的核心是:新成立的慶寧國家銀行將接管貨幣發行權及貨幣政策制定權,但地區儲備銀行的股權將由轄區內的商業銀行(以慶寧銀行為首)持有,使私營銀行仍能在中央銀行體系中保留一定影響力。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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