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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 大普盧斯亞帝國憲法(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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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帝國國會 == === 第四十一條 === 帝國國會由帝國參議院及帝國眾議院組成,為帝國最高立法機構。 === 第四十二條 === 帝國眾議院議員由全體國民經一般、直接、自由、平等及秘密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其任期於新眾議院召集時結束。其席位依人口比例分配予各行政區,細節由法律規定。 === 第四十三條 === 帝國參議院議員由各聯邦單位依人口比例選舉產生,任期六年。其代表聯邦單位之利益。帝國參議院之席位依其人口比例分配予聯邦單位。每聯邦單位至少有三票;人口超過二百萬之聯邦單位有四票,人口超過六百萬之聯邦單位有五票。 === 第四十四條 === 年滿十八歲之人享有投票權;年滿二十一歲之人享有被選舉權。 === 第四十五條 === 新選舉應於選舉任期開始後不早於四十六個月且不晚於四十八個月舉行。 === 第四十四條 === 帝國國會享有立法權、預算審議權、條約批准權及監督政府之權利。帝國國會之會議應公開進行,除涉及國家安全之情形外。 === 第四十五條 === 帝國國會得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事務,並要求政府官員出席說明。 === 第四十六條 === 帝國國會之立法程序:法案由帝國眾議院通過後,送交帝國參議院審議。如帝國參議院否決,需帝國眾議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始得成立。 === 第四十七條 === 帝國國會之會議應公開。其成員十分之一或聯邦政府之動議下,得由三分之二多數排除公眾。 帝國國會之決定,除本憲法及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需以多數票表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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