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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內閣== 第五十九條 行政權屬於內閣。 第六十條 內閣按照法律規定由其首長首相及其他國務大臣組織之。首相及其他國務大臣必須是文職人員。內閣行使行政權,對帝國國會及皇帝共同負責。 第六十一條 首相經國會決議在國會議員中提名。此項提名較其他一切案件優先進行。 第六十二條 首相任命國務大臣。但其中半數以上人員必須由國會議員中選任,首相亦可任意罷免國務大臣。 第六十三條 內閣在帝國國會通過不信任案或信任案遭到否決時,如十日內不解散帝國國會,必須總辭職。 第六十四條 首相缺位,或帝國國會議員總選舉後第一次召集國會時,內閣必須總辭職。 第六十五條 發生前兩條情況時,在新的首相被任命之前,內閣繼續執行職務。 第六十六條 首相代表內閣向國會提出議案,就一般國務及外交關係向國會提出報告,並指揮監督各行政部門。 第六十七條 內閣除執行一般行政事務外,執行下列各項事務: (一)編造並向國會提出預算。 (二)為實施本憲法及法律的規定而制定政令,但除法律特別授權者外,不得制定罰則。 (三)誠實執行法律。 (四)處理外交關係。 第六十八條 法律及政令均由主管的國務大臣署名,並必須有首相的連署。 第六十九條 在職國務大臣,如無首相的同意,不受公訴,惟此項規定並不妨礙公訴的權利。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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