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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 大普盧斯亞帝國憲法(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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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帝國內閣及行政 == === 第四十八條 === 帝國內閣由帝國首相及閣員組成,為帝國最高行政機構。帝國首相由帝國皇帝依帝國國會多數黨提名任命。 === 第四十九條 === 帝國首相由帝國眾議院於皇帝之提議下無辯論選舉產生。 獲得帝國眾議院成員多數票之人應當選。當選人由皇帝任命。 === 第五十條 === 帝國首相確定並負責政策之總體指南。在此界限內,每閣員獨立並自行負責其部門之事務。 帝國內閣應解決閣員之間之意見分歧。帝國首相應依帝國內閣採納並經皇帝批准之議事規則進行程序。 === 第五十一條 === 帝國內閣負責執行法律、處理外交、國防及內政事務。帝國首相確定政策總體方針,各閣員負責其部門事務。 === 第五十二條 === 帝國國會得對帝國首相提出不信任案。如通過,帝國首相應辭職,並由帝國皇帝任命新首相。 === 第五十三條 === (一)帝國眾議院僅得透過以其成員多數票選舉繼任者並要求皇帝解聘帝國首相,表示對帝國首相之不信任。 (二)動議與選舉之間應經過四十八小時。 === 第五十四條 === 行政權包括聯邦及地方行政。聯邦法律優於地方法律,地方單位負責執行聯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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