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主選單
主選單
移至側邊欄
隱藏
導覽
首頁
最近修改
新手使用指南
隨機頁面
貢獻分數
建立新頁面
工具
上傳檔案
特殊頁面
搜尋
搜尋
建立賬號
登入
個人工具
暗色模式
建立賬號
登入
用於已登出編輯者的頁面
了解更多
貢獻
討論
正在編輯
文檔:中華民國憲法
(章節)
頁面
討論
香港繁體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工具
工具
移至側邊欄
隱藏
操作
閱讀
編輯
編輯原始碼
檢視歷史
一般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取得短網址
警告:
您尚未登入。 若您進行任何的編輯您的 IP 位址將會被公開。 若您
登入
或
建立帳號
,您的編輯將會以您的使用者名稱標示,並能擁有另外的益處。
防垃圾訊息檢查用。
請勿
填寫此欄位!
===第一節 總統=== ;第三十五條 (總統地位) :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增條 : ''總統行使本憲法賦予之職權,對國民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總統統率權) :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三十七條 (總統公布法令權) :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關係院長''之副署。 ;第三十八條 (總統締約宣戰媾和權) :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Category:中華民國條約|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三十九條 (總統宣布戒嚴權) :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解嚴。國民大會''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四十條 (總統赦免權) : 總統依[[赦免法 (中華民國)|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四十一條 (總統任免官員權) :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四十二條 (總統授與榮典權) : 總統依[[勳章條例|法]]授與榮典。 ;第四十三條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權) : 國家遇有緊急事變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國民大會''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前項命令發佈後,應提請國民大會追認之。''如''國民大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四十四條 (權限爭議處理權) :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四十五條 (被選舉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四十六條 (選舉方法) :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條 (總統副總統任期) :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十八條 (總統就職宣誓) :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A|制裁}-。謹誓。」 ;第四十九條 (繼任及代行總統職權) :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五十條 (代行總統職權) :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五十一條 (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之期限) :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五十二條 (刑事豁免權) :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摘要:
請注意,所有於合眾百科 Unitedbook所做的貢獻會依據CC BY-NC-SA(創用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授權條款發佈(詳情請見
合眾百科:版權
)。若您不希望您的著作被任意修改與散佈,請勿在此發表文章。
您同時向我們保證在此的著作內容是您自行撰寫,或是取自不受版權保護的公開領域或自由資源。
請勿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發表文章!
取消
編輯說明
(在新視窗開啟)
切換限制內容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