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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 大普盧斯亞帝國憲法(199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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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聯邦立法 == === 第五十五條 帝國之專屬立法權 === 帝國對下列事項享有專屬立法權: (一)外交事務及防禦; (二)帝國公民身份; (三)行動自由、護照、居民登記及身份證、移民、移居及引渡; (四)貨幣、錢幣及鑄幣; (五)海關,包括邊境保護; (六)空中運輸; (七)郵政及電信; (八)帝國僱員及公共法下聯邦公司之法律關係。 === 第五十六條 並行權力 === (一)帝國享有並行立法權,於建立聯邦領土內等值生活條件或維護法律或經濟團結需國家利益之聯邦規定時。 (二)並行權力延伸至下列事項: * 民法、刑法、法院組織及程序、法律職業、公證人及法律諮詢之規定; * 出生、死亡及婚姻登記; * 社團法; * 外國國民之居留及定居法; * 武器及爆炸物法; * 戰爭殘疾人及已故戰爭受害者遺屬之福利; * 公共福利; * 經濟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採礦、工業、能源供應、手工藝、貿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及私人保險; * 勞工法,包括企業組織、職業健康及安全以及就業機構。 === 第五十七條 立法程序 === (一)聯邦法律由帝國眾議院通過。通過後應立即傳送予帝國參議院。 (二)帝國參議院得於收到通過法案之三週內,要求召集由帝國眾議院成員及帝國參議院成員組成之聯合法案考慮委員會。 === 第五十八條 頒布 === (一)依本憲法規定制定之法律,經副署後由皇帝認證,並於聯邦法律公報頒布。 (二)法定文書由發佈者副署。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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