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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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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行政=== ;第五十三條 (中央行政) : 行政院為''中央政府''行政機關。 ;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組織) :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A|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五十五條 (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及代理) :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 : ''國民大會''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六十日內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征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國民大會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第五十六條 (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 :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五十七條 : ''行政院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吿。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應列席備詢。'' :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如不接受該決議,應呈報總統咨請國民大會複決,複決結果,如維持立法院原決議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決議或辭職。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如不接受該決議案,應呈報總統咨請國民大會複決之,複決結果如維持立法院原決議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會議) :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五十九條 (預算案之提出) :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 ''前項預算案應咨送國民大會。'' ;第六十條 (決算之提出) :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法|決算]]於監察院。 ;第六十一條 (行政院組織法之制定) : 行政院之組織,以[[行政院組織法|法律]]定之。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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