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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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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立法=== ;第六十二條 (中央立法機關) : 立法院為''中央政府''立法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六十三條 (職權) :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六十四條 (立委選舉) : ''兩案倂列:'' : ''甲案:'' : 「立法院立法委員,由國民大會依左列名額選擧之。 : ''一、各省、各直轄市其人口在''五百萬''以下者''四人;''其人口超過''五百萬''者,每滿''二百萬''人,增選一人 。'' : 二、蒙古各盟旗八人。 : 三、西藏八人。 : ''四、滿族八人。'' : ''五、''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 ''六、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八人。'' : ''立法委員之候選人及''立法委員之選擧,以法律定之。」 : ''乙案:'' : 「立法院立法委員,由國民大會依''本憲法規定''名額選擧之。 : 各省、各直轄市''及其同等區域,''其人口在''五百萬''以下者,選擧''四人;''其人口超過''五百萬''者,每滿''二百萬''人增選一人。 :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 ''立法委員之候選人及''立法委員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五條 (立委任期) :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六十六條 (正副院長之選舉) :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第六十七條 (委員會之設置) :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各種委員會得''就立法事項''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十八條 : ''(刪除)'' ;第六十九條 : ''(刪除)'' ;第七十條 (增加支出預算提議之限制) :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七十一條 (關係院首長列席) :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七十二條 (公布法律) :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 : ''(刪除)'' ;第七十四條 : ''(刪除)'' ;第七十五條 (立委兼任官吏之禁止) : 立法委員''以專任為限,''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 ;第七十六條 (立法院組織法之制定) : 立法院之組織,以[[立法院組織法|法律]]定之。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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