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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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2年7月3日 (日) 00:12 的修訂
| 中華民國總統 | |
|---|---|
|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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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稱 | 先生/女士、閣下 |
| 所屬 | 總統府 |
| 官邸 | 中華民國廣州市海珠區紡織路東沙街18號 |
| 任期 |
一任六年 可連任無限次 |
| 設立法源 | 《中華民國憲法》 |
| 先前職位 | 國民政府主席 |
| 首任 | 蔣介石 |
| 設立 | 1948年5月20日 |
| 副職 | 副總統 |
中華民國總統是中華民國的國家元首,設立於1948年,繼承國民政府主席的職能。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可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對內得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宣布戒嚴,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任免文、武官員以及授與榮典。中華民國總統同時也是三軍統帥,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則規定中華民國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主席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以及當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時,在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此外,因應行使職權需要,中華民國總統還設置有總統府為幕僚機關、國家安全會議為諮詢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