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依照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原為地方自治團體,在《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被剔除,成為不具公法人身分的行政區單位;縣與市的地方自治原受省政府監督及指揮,改為實務上由中央政府(行政院)直接負責,但在部分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依然是使用「○○省○○縣(市)」。此外,行政院為了便於地方民眾接洽中央業務,增設數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由各部會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取代省政府原有之功能。
由於直轄市、縣、市為中華民國現行主要的行政區劃及地方自治單位,因而常合稱為「縣市」。現在的範圍是經過1949年政府遷台、1950年底喪失海南特別行政區及江蘇省省政府駐地嵊泗縣、1955年受美軍幫助將駐浙江省大陳島部隊轉進自由地區所底定,至此台澎金馬領域除內部劃分調整外,大致不變至今。
概說
範圍
依《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依照2006年前的《中華民國年鑒》,全國土地面積達1150萬75平方公里/1141萬8174平方公里,面積為亞洲第一大、世界第二大(僅次於有俄羅斯)。最近一次的《中華民國全圖》由內政部於1998年繪製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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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初,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承認外蒙古独立前)行政區域的四極:
- 極北:唐努烏梁海之薩彦嶺脊,北緯53°57'。
- 極東:黑龍江與烏蘇里江合流處之黑瞎子島,東經135°4'。
- 極南:南沙群島曾母暗沙立地暗沙海域,北緯3°10'。
- 極西:帕米爾高原的噴赤河,東經71°。
結構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省、1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院轄市及1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縣、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省與縣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省或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及西部地區。
- 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的地方自治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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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模板:Cquote 3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省級行政區
一覽
中華民國目前包括29省、11院轄市、3地方及1自由邦,可分為華南、華東、華中、華北、塞北、東北及西部7地區。
|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地區 |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地區 | ||
|---|---|---|---|---|---|---|---|---|---|---|---|
| 01 | 蘇 | 鎮江 | 華東 | 23 | 青 | 西寧 | 西部 | ||||
| 02 | 浙 | 杭州 | 24 | 綏 | 歸綏 | 塞北 | |||||
| 03 | 皖 | 合肥 | 25 | 察 | 張家口 | ||||||
| 04 | 贛 | 南昌 | 26 | 熱 | 承德 | ||||||
| 05 | 鄂 | 武昌 | 華中 | 27 | 遼 | 瀋陽 | 東北 | ||||
| 06 | 湘 | 長沙 | 28 | 吉 | 吉林 | ||||||
| 07 | 川/蜀 | 成都 | 29 | 黑 | 哈爾濱 | ||||||
| 08 | 康 | 康定 | 西部 | 30 | 京/寧 | 華東 | |||||
| 09 | 閩 | 福州 | 華南 | 31 | 滬/申 | ||||||
| 10 | 臺 | 臺北 | 32 | 平 | 華北 | ||||||
| 11 | 粵 | 廣州 | 33 | 津 | |||||||
| 12 | 桂 | 桂林 | 34 | 渝 | 華中 | ||||||
| 13 | 瓊 | 海口 | 35 | 穗 | 華南 | ||||||
| 14 | 滇 | 昆明 | 36 | 鎬 | 華北 | ||||||
| 15 | 黔/貴 | 貴陽 | 華中 | 37 | 錦/成 | 華中 | |||||
| 16 | 冀 | 清苑 | 華北 | 38 | 澳 | 華南 | |||||
| 17 | 魯 | 濟南 | 39 | 迪 | 西部 | ||||||
| 18 | 豫 | 開封 | 40 | 春 | 東北 | ||||||
| 19 | 晉 | 太原 | 41 | 新 | 迪化 | 西部 | |||||
| 20 | 陝 | 西安 | 42 | 藏 | 拉薩 | ||||||
| 21 | 隴/甘 | 蘭州 | 43 | 蒙 | 庫倫 | 塞北 | |||||
| 22 | 寧 | 銀川 | 塞北 | 44 | 港 | 維多利亞城 | 華南 |
省、自由邦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
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
國民政府成立後,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西康)、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
1949年將海南島和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省。??年,新疆改為新疆地方。1997年加入香港自由邦。
現中華民國設29個省。
|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地區 |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地區 | |
|---|---|---|---|---|---|---|---|---|---|---|
| 01 | 蘇 | 鎮江 | 華東 | 16 | 冀 | 清苑 | 華北 | |||
| 02 | 浙 | 杭州 | 17 | 魯 | 濟南 | |||||
| 03 | 皖 | 合肥 | 18 | 豫 | 開封 | |||||
| 04 | 贛 | 南昌 | 19 | 晉 | 太原 | |||||
| 05 | 鄂 | 武昌 | 華中 | 20 | 陝 | 西安 | ||||
| 06 | 湘 | 長沙 | 21 | 隴/甘 | 蘭州 | |||||
| 07 | 川/蜀 | 成都 | 22 | 寧 | 銀川 | 塞北 | ||||
| 08 | 康 | 康定 | 西部 | 23 | 青 | 西寧 | 西部 | |||
| 09 | 閩 | 福州 | 華南 | 24 | 綏 | 歸綏 | 塞北 | |||
| 10 | 臺 | 臺北 | 25 | 察 | 張家口 | |||||
| 11 | 粵 | 廣州 | 26 | 熱 | 承德 | |||||
| 12 | 桂 | 桂林市 | 27 | 遼 | 瀋陽 | 東北 | ||||
| 13 | 瓊 | 海口 | 28 | 吉 | 吉林 | |||||
| 14 | 滇 | 昆明 | 29 | 黑 | 哈爾濱 | |||||
| 15 | 黔/貴 | 貴陽 | 華中 | |||||||
地方
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虽然宣称对外蒙古和西藏的主权,但从未实际统治,1921年蒙古恢复独立後於1924年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而西藏则仍由1912年独立的神权政府噶厦执政。[2][3]因為歷史文化和地理環境特殊,所以不設省而設「地方」,名义上兩地類似省政府的機關為「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设于塞北四省境內各盟旗)及「西藏地方政府」(中国方面对甘丹颇章政权的称呼)。国民政府行政院則成立蒙藏委員會作為對口單位。直至201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中華民國總統令公告廢止蒙藏委員會。[4]
在1945年,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的外交换文声明,外蒙古採取公民自決,中华民国在1946年正式承認外蒙古獨立。1953年中華民國控告蘇聯案通過後,遷台後的中華民國政府認為蒙古是其領土的一部分,並在1955年否決蒙古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訴求,试图限制其在國際社會活動。

迫于蘇聯以及後來美國的壓力,中華民國代表團唯有選擇於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顺利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儘管如此,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秘書處自民國68年(1979年)5月至民國80年(1991年)10月[5]所編的《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都自稱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6]直到2002年,中華民國外交部再度承認其為獨立國家後,台灣才逐漸和蒙古國建立非正式外交關係。同年,立法院也將「外蒙古」從涉及中國大陸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刪除。[7]然而《中華民國年鑑》直到2005年止,仍然繼續主張陸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條約的疆域面積1,141萬8,174平方公里。[8]最後2006年初中華民國政府正式廢止涉及蒙古的《盟部旗組織法》。[9]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表的新聞稿表示:「一、民國35年我國憲法制定公布時,蒙古(俗稱外蒙古)獨立已為我政府所承認,因此,當時蒙古已非我國憲法第4條所稱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雖於民國42年提經立法院決議廢止「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但並未完成憲法領土變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為主權獨立國家,且為聯合國會員國之一。國際法上國家之承認,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與不可撤回的』,當時承認之相關要件迄今仍存在。」「四、行政院第2834次會議院長提示:『蒙古國』為我政府所承認之國家。」[7]
直轄市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現中華民國政府設11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
|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設立年及備註 | 地區 | 編號 | 行政區 | 簡稱 | 設立年及備註 | 地區 | |
|---|---|---|---|---|---|---|---|---|---|---|
| 30 | 京/寧 | 1927年 | 華東 | 36 | 鎬 | 1948年 | 華北 | |||
| 31 | 滬/申 | 1927年 | 37 | 錦/成 | 1927年 | 華中 | ||||
| 32 | 平 | 1928年 | 華北 | 38 | 澳 | 1999年 | 華南 | |||
| 33 | 津 | 1928年 | 39 | 迪 | / | 西部 | ||||
| 34 | 渝 | 1939年 | 華中 | 40 | 春 | / | 東北 | |||
| 35 | 穗 | 1930年、1947年 | 華南 | |||||||
省縣之間的分區
盟、部、旗
因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的盟旗制;另外国民政府曾名义上在外蒙古設置蒙古地方。注意盟、部、特別旗雖劃在省及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盟、部之下劃分為旗(相當於縣級行政區)。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行政區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總共有盟部14個、特別旗4個、牧場1個(察哈爾盟模板:Sup及哲里木盟模板:Sup之範圍跨越二到三個省分);盟部下轄有127個旗。
| 編號 | 行政區 | 所屬省分 | 編號 | 行政區 | 所屬省分 | |
|---|---|---|---|---|---|---|
| 21-1 | 阿拉善霍碩特特別旗 | 寧夏省 | 32-1 | 伊克明安特別旗 | 黑龍江省 | |
| 21-2 | 額濟納舊土爾扈特特別旗 | 33-1 | 哲里木盟模板:Sup | 嫩江省 | ||
| 22-1 | 青海左翼盟 | 青海省 | 34-1 | 布特哈部 | 興安省 | |
| 22-2 | 青海右翼盟 | 34-2 | 呼倫貝爾部 | |||
| 23-1 | 察哈爾盟模板:Sup | 綏遠省 | 35-1 | 巴圖塞特奇勒圖盟 | 新疆省 | |
| 23-2 | 烏蘭察布盟 | 35-2 | 烏訥恩素珠克圖盟 | |||
| 23-3 | 伊克昭盟 | 35-3 | 青塞特奇勒圖盟 | |||
| 23-4 | 土默特特別旗 | 38001 | 克魯倫巴爾和屯盟 | 蒙古地方 | ||
| 24-1 | 錫林郭勒盟 | 察哈爾省 | 38002 | 汗阿林盟 | ||
| 24-2 | 察哈爾盟模板:Sup | 38003 | 齊齊爾里克盟 | |||
| 24-3 | 達里岡厓牧場 | 38004 | 札克畢拉色欽畢都爾諾爾盟 | |||
| 25-1 | 昭烏達盟 | 熱河省 | 38005 | 三音濟雅哈圖左翼盟 | ||
| 25-2 | 卓索圖盟 | 38006 | 三音濟雅哈圖右翼盟 | |||
| 28-1 | 哲里木盟模板:Sup | 遼北省 | 38007 | 唐努烏梁海 | ||
| 29-1 | 哲里木盟模板:Sup | 吉林省 |
道、行政督察區

1914年(民國三年),在全國設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其特殊性而不設置,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轄縣數不多而各設置1道。一般來講,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0年(民國九年),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二級制並宣布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民國二十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域缺乏法源依據。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統治地區縮小,行政督察區完全廢除,回歸《憲法》中所規定之二級制,在公告行政區域時亦不列此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縣
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2,045個縣。縣之下劃分為鄉、鎮(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 行政區 | 縣數 | 市數 | 局數 | 行政區 | 縣數 | 市數 | 局數 | |
| 江蘇省 | 61 | 2 | 陝西省 | 92 | 1 | |||
| 浙江省 | 77 | 1 | 甘肅省 | 69 | 1 | 2 | ||
| 安徽省 | 63 | 1 | 寧夏省 | 13 | 1 | 2 | ||
| 江西省 | 81 | 1 | 青海省 | 19 | 1 | 1 | ||
| 湖北省 | 70 | 1 | 綏遠省 | 20 | 2 | |||
| 湖南省 | 77 | 2 | 察哈爾省 | 19 | 1 | |||
| 四川省 | 139 | 2 | 6 | 熱河省 | 20 | |||
| 西康省 | 48 | 4 | 遼寧省 | 22 | 4 | |||
| 福建省 | 67 | 2 | 安東省 | 18 | 2 | |||
| 臺灣省 | 16 | 5 | 遼北省 | 18 | 1 | |||
| 廣東省 | 82 | 2 | 吉林省 | 18 | 2 | |||
| 廣西省 | 99 | 1 | 松江省 | 15 | 2 | |||
| 雲南省 | 112 | 1 | 16 | 合江省 | 17 | 1 | ||
| 貴州省 | 78 | 1 | 1 | 黑龍江省 | 25 | 1 | ||
| 河北省 | 130 | 2 | 2 | 嫩江省 | 18 | 1 | ||
| 山東省 | 107 | 3 | 興安省 | 7 | 1 | |||
| 河南省 | 111 | 新疆省 | 76 | 1 | 5 | |||
| 山西省 | 105 | 1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16 | 1 |
市
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省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50萬人)。省轄市在憲法中的位階與縣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道或行政督察區來管理縣,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在2005年的資料中,全國共有56個省轄市;但由於政府遷臺前各地因軍政需要常私設行政區,數字常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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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資料中廣西省另有梧州市、柳州市、南寧市等三市。
-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院轄市的有:北平市、天津市、重慶市、漢口市、廣州市、西安市、臺北市、高雄市等八市。
- 曾經設立省轄市但後來改制縣轄市的有:彰化市、屏東市等二市。
參見
模板: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模板:中華民國省級行政區劃地圖 (公告行政區劃)
- ↑ 1.0 1.1 中日戰爭期間曾做為陪都。目前就內政部說明:「26年11月20日,國民政府宣告移駐重慶,同年12月13日南京淪陷;29年9月6日,國民政府曾明令定重慶為陪都;35年國民政府遷都南京;38年10月15日,政府遷至重慶辦公,後來再遷臺辦公,同年12月7日,總統頒布命令,政府遷設臺北,所以目前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有關首都的選定與頒布程序,憲法條文均未明文,皆以行政命令為之,定重慶為陪都是基於特殊的時代背景,然而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已無陪都的設置。」
- ↑ 模板:Cite book
- ↑ 模板:Cite web
- ↑ 立院通過廢除組織法 蒙藏委員會正式熄燈 模板:Wayback,自由時報
- ↑ 當時的《國民大會組織法》第十二條:「國民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其人選由主席團提請大會決定之,承主席團之命處理全會事務。」
-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電子藏書:國民大會歷次會議實錄 模板:Wayback:《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實錄》,1985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實錄》,1991年4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實錄》,1991年10月 :《中華民國全圖》
- ↑ 7.0 7.1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有關外蒙古是否為中華民國領土問題說明新聞參考資料 模板:Wayback
- ↑ 引用錯誤:無效的
<ref>標籤,未定義名稱為94ROC-01-02-02的參考文獻內容文字。 - ↑ 模板:Cite w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