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都府政府
四都府政府(英語:The Government of Shido Prefecture,簡稱四都政府)是四都府行政部門的總稱。四都府政府首長為府知事,轄下有多名司局長負責管理各政府部門。
職權
根據《希望帝國四都府憲章》,四都府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 制定並執行政策;
- 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 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 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 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機構設置
主條目:四都府政府部門
府知事是四都府政府的首長,負責領導四都府政府。府知事由四都親王擔任,並由皇帝陛下任命。其他政府主要官員亦由帝國政府任命。
除府知事外,特區政府由3司16科和若干部門組成。
- 第一層是司,即布政司、財政司和律政司。他們均是由府知事委任,負責制訂四都政府最主要的政策,並直接向府知事負責。
- 第二層是決策科,負責制訂、統籌及檢討特訂範籌,如衞生、運輸、保安等的政策,和監督屬下執行部門的工作。所有決策科(除經濟科,工商科,科技科,發展科和金融事務科)又共同組成布政司署。所有決策科先向布政司和財政司匯報,二人才再向府知事匯報。
- 第三層是部門,是政府政策的執行部門,例如衞生署、香港警察司署、社會福利署、建築署等。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6個決策司執行。 另外,少部分機構如府知事特派廉政專員公署及核數署等皆直屬府知事。
四都府政府設置下列司長、決策:
布政司
- 銓敍科
- 常務司
- 教育統籌科
- 環境司
- 文康市政司
- 衞生福利司
- 民政司
- 人力統籌科
- 保安科
- 運輸科
- 房屋科
- 醫院管理科
財政司
- 經濟科
- 工商科
- 科技科
- 發展科
- 金融事務科
律政司
制度
政治體系
四都府憲章標明「三權分立」、「互相制衡」、「三權合作」的字眼。按照帝國政府指出四都政治體制為「皇帝授權、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府知事代表行政區向帝國政府總負責」。
- 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由府知事領導。府知事上任前,必須向帝國政府申請委任。四都政府僅行使製定和執行不同政策的權力;管理府內的日常行政事務和帝國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需要定期製作政策報告和預算,並諮詢立法局以接受各種詢問和合理的建議。
- 立法機關(立法局)
立法局是經選舉委員會委員提名,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決定,再由選舉委員會委員、功能團體選民和地區直選選民選舉產生的。每個任期均為4年。立法局有權根據《憲章》制定,廢除和修改法律;根據府政府提交的法案,審查和批准或否決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支出;聆聽府知事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否決或通過;並可以詢問有關府政府工作的問題;就任何相關利益進行辯論;接受居民的投訴,並適當合法地處理;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以對非法行為特別調查。
- 司法機關
包括高等法院(包括上訴法院和初審法院)、地方法院、裁判法院、死因裁判庭、兒童法院和其他專門法院;此外,還有土地法院,勞資審裁處和小額錢債審裁處。終審法院行使最終判決權。法官必須由獨立委員會推薦,並由首席執行官任命。法院獨立審判,不受任何當局的干預。被告和所有人均享有應有的合法權利。
行政局
主條目:四都府行政局
行政局由府知事,官守成員及非官守成員根據憲章組成,是府知事制訂政策的顧問團。官守成員一般由各司出任,而非官守成員則由府知事自行決定,他們主要來自其他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局議員和社會人士。
公務員
四都公務員是四都府政府常規雇傭關係職員,分布在各大小政府部門。公務員提供的服務範圍廣泛,由公共工程和設施、清潔和公眾衛生,以至教育、消防、警務等。四都20萬名公務員一直竭誠為市民服務,高效專業,廉潔公正,備受各方贊譽,是維持四都有效管治和安定繁榮的中流砥柱。
- 公務員守則/基本信念
所有公務員都必須恪守《公務員守則》所描述的下列基本規則: 愛國·守法 ·誠實、廉潔 ·不偏頗 ·負責任
- 公務員隊伍管理
府知事會依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有法律權力聘任、解僱或紀律處分、處理公務員的申訴、制定規例。
- 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管理和發展
三份重要文件:《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列出管理公務員擁有的權力。
紀律部隊人員的品行和紀律,亦是受到有關紀律部隊法例的規管著。
- 職系
公務員按工作職責分為18個不同職系,它們互不隸屬。
- 政務職系
- 政務職系人員是專業的管理通才,在四都府政府擔當重要角色。他們會定期被派往各決策局和部門擔任不同職位,平均每兩至三年調職一次。透過定期的職位調派,政務主任可以接觸不同層面,汲取各方面經驗,發展多方面才能和從事多樣化的工作。他們具備豐富的經驗、卓越的行政技巧及多方面才幹,又勇於面對挑戰,是政府的重要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