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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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目前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來規範行政區劃制度。如按照現行法律定義區劃層級,一級行政區為省、直轄市,二級行政區為縣、市,三級行政區為鄉、鎮、縣轄市、區,四級行政區為村、里,五級行政區則為鄰。

依照1999年制定的《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一、二、三級行政區具有公法人地位,四、五級行政區則為附屬於上級行政區的編組單位,不具有公法人身分。而具有實施地方自治功能之行政區(公法人)稱為「地方自治團體」,目前包括直轄市、縣、市與鄉、鎮、縣轄市。省地方自治團體,縣與市的地方自治受省政府監督及指揮,在法律與戶籍、國民身分證等政府文書上全稱使用「○○省○○縣(市)」。

由於直轄市、縣、市為中華民國現行主要的行政區劃及地方自治單位,因而常合稱為「縣市」。

系統[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直轄市 自由邦(香港 自由邦(北庭)

概說[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範圍[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依《憲法》本文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儘依照《中華民國年鑒》,全國土地面積達1150萬75平方公里/1141萬8174平方公里,面積為亞洲第一大、世界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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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6年中華民國全圖
1936年中華民國全圖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的四極包括:

結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民國於1945年至1949年間,一級行政區域有35個、1個特別行政區(建省之前置)、12個院轄市及1個地方西藏地方,當時政府承認外蒙古獨立)。二級行政區域依法為省轄市管理局設治局等,但實際上省與縣之間另設有行政督察區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區所設置之盟部特別旗雖然劃於省或地方之下,但實際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當時的地理區可分為六大區,為華北地區華中地區華南地區東北地區塞北地區西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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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自由邦之編制比照,牧場之編制比照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直轄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院轄市,此處以憲法名稱表示之。

臺北市於1967年,高雄市於1979年分別由省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公告之行政區域也有小幅更新,公告之行政區域為: 模板:Cquote 3 以下表列之順序,參照中華民國各省(市)縣(市)行政區域代碼

省級行政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一覽[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民國目前包括32省、10院轄市及1自由邦,可分為華南、華東、華中、華北、塞北、東北及西部7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M001  南京市 京/寧 S012  甘肅省 隴/甘 蘭州
M002  廣州市 S013  江西省 南昌
M003  長春市 S014  江蘇省 鎮江
M004  重慶市[1] S015  吉林省 吉林
M005 香港 香港自由邦 維多利亞城 S016  廣西省 桂林
M006  西安市 S017  廣東省 深圳
M007  澳門市 S018  貴州省 黔/貴 貴陽
M008  北平市 S019  遼寧省 瀋陽
M009  上海市 滬/申 S020  蒙古省 庫倫
M010  天津市 S021  寧夏省 銀川
M011  迪化市 S022  山西省 太原
S001  安徽省 合肥 S023  山東省 濟南
S002  察哈爾省 張家口 S024  陝西省 西安
S003  浙江省 杭州 S025  西康省 康定
S004  福建省 福州 S026  新疆省 迪化
S005  海南省 海口 S027  綏遠省 歸綏
S006  黑龍江省 哈爾濱 S028  四川省 川/蜀 成都
S007  河南省 開封 S029  西藏省 拉薩
S008  河北省 清苑 S030  青海省 西寧
S009  湖南省 長沙 S031  臺灣省 臺北
S010  湖北省 武昌 S032  雲南省 昆明
S011  熱河省 承德

省、自由邦[編輯 | 編輯原始碼]

中華民國於建國初期承襲清朝末期的疆域,當時北洋政府轄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

並且設置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犛3地區。

國民政府成立後,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西康)、寧夏青海建為6個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

1949年將海南島南海諸島由廣東省分出,成立海南省。1997年加入香港自由邦

現中華民國設32個省。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S001  安徽省 合肥 S017  廣東省 深圳
S002  察哈爾省 張家口 S018  貴州省 黔/貴 貴陽
S003  浙江省 杭州 S019  遼寧省 瀋陽
S004  福建省 福州 S020  蒙古省 庫倫
S005  海南省 海口 S021  寧夏省 銀川
S006  黑龍江省 哈爾濱 S022  山西省 太原
S007  河南省 開封 S023  山東省 濟南
S008  河北省 清苑 S024  陝西省 西安
S009  湖南省 長沙 S025  西康省 康定
S010  湖北省 武昌 S026  新疆省 迪化
S011  熱河省 承德 S027  綏遠省 歸綏
S012  甘肅省 隴/甘 蘭州 S028  四川省 川/蜀 成都
S013  江西省 南昌 S029  西藏省 拉薩
S014  江蘇省 鎮江 S030  青海省 西寧
S015  吉林省 吉林 S031  臺灣省 臺北
S016  廣西省 桂林 S032  雲南省 昆明
1979年5月《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實錄》所附的《中華民國全圖》
陸海空軍軍旗條例》1986年起(蔣經國政府)聲索中國大陸、外蒙古、唐努烏梁海等地的中華民國海軍陸戰隊

直轄市[編輯 | 編輯原始碼]

直轄市,在1994年《直轄市自治法》通過前稱院轄市。都市人口超過100萬人(之後門檻修訂為125萬人),文化、經濟或政治的影響力,超過省的範圍,甚至普及全國,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轄。現中華民國政府設10個院轄市(後改稱直轄市)。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M001  南京市 京/寧 M007  澳門市
M002  廣州市 M008  北平市
M003  長春市 M009  上海市 滬/申
M004  重慶市[1] M010  天津市
M006  西安市 M011  迪化市

省縣之間的分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道、行政督察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1922年中國全圖,圖中顯示各省分道

1914年(民國三年),在全國設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設置的東省特別行政區因其特殊性而不設置,又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特別行政區因轄縣數不多而各設置1道。一般來講,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0年(民國九年),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二級制並宣布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民國二十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域缺乏法源依據。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統治地區縮小,行政督察區完全廢除,回歸《憲法》中所規定之二級制,在公告行政區域時亦不列此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編輯 | 編輯原始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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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為最基層之地方自治單位,《憲法》中規定: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國民大會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區中全國共設置684個縣。之下劃分為臺灣省依照《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另有縣轄市之行政區)。

行政區 其他 行政區 其他
S001  安徽省 20 47 S017  廣東省 33 53 1
S002  察哈爾省 1 15 9 S018  貴州省 6 73 2
S003  浙江省 24 48 S019  遼寧省 2
S004  福建省 11 58 S020  蒙古省 1 1
S005  海南省 3 15 S021  寧夏省 1 12
S006  黑龍江省 S022  山西省
S007  河南省 28 80 S023  山東省 12 17
S008  河北省 S024  陝西省
S009  湖南省 S025  西康省
S010  湖北省 16 58 S026  新疆省
S011  熱河省 4 11 7 S027  綏遠省 2 15
S012  甘肅省 S028  四川省
S013  江西省 11 71 S029  西藏省
S014  江蘇省 34 19 S030  青海省
S015  吉林省 S031  臺灣省 7 11
S016  廣西省 14 72 S032  雲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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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在部分法規中稱為省轄市,省轄市為直接由管轄的都市,設市標準為20萬人(後修改為100萬人)。省轄市在憲法中的位階與相同,但由於各省多設置行政督察區來管理,實際運作上層級較縣略高。

全國共有246個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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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族的文化習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區內仍沿用清朝盟旗制相當於級行政區。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有 蒙古省 寧夏省 綏遠省 察哈爾省 熱河省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行政區中,各省總共有50個

中華民國旗一覽
編號 名稱 所屬省份 人口 面積(平方公里)
S021014 紫湖  寧夏省 226605 151328.92
S021015 居延  寧夏省 35756 96751.56
S027006 烏拉特  綏遠省 112159 22868.11
S027007 潮格  綏遠省 53946 24525.32
S027008 杭錦  綏遠省 110824 18814.3
S027009 桃力民  綏遠省 162626 20367.18
S027010 鄂托克  綏遠省 92724 12220.86
S027011 烏審  綏遠省 158566 11674.14
S027012 伊金霍洛  綏遠省 247983 5486.81
S027014 達拉特  綏遠省 328593 8241.07
S027015 準格爾  綏遠省 359184 7550.79
S027017 土默特  綏遠省 237421 2323.64
S027019 達茂  綏遠省 92244 17730.18
S027025 四子王  綏遠省 129372 24036.15
S027026 陶林  綏遠省 189707 7968.36
S002015 寶昌  察哈爾省 109370 3426.14
S002016 多倫  察哈爾省 173644 14069.98
S002017 明安  察哈爾省 42950 6253.09
S002020 蘇尼特右  察哈爾省 138196 26468.52
S002021 蘇尼特左  察哈爾省 33643 34240.18
S002022 阿巴嘎  察哈爾省 38589 27473.88
S002023 阿巴嘎納爾  察哈爾省 349953 14780.18
S002024 浩齊特  察哈爾省 99255 22459.38
S002025 烏珠穆沁  察哈爾省 94076 45574.91
S011009 敖漢  熱河省 448712 8235.71
S011010 翁牛特  熱河省 333970 11889.6
S011011 經棚  熱河省 186143 18911.46
S011013 林東  熱河省 432549 16448.93
S011014 天山  熱河省 240360 13239.82
S011015 魯北  熱河省 390482 17076.25
S011017 綏東  熱河省 375312 8135.22
S020002 布爾干  蒙古省 170286 49573
S020003 色楞格  蒙古省 215273 44480
S020004 肯特  蒙古省 78959 80300
S020005 庫蘇古爾  蒙古省 136633 100600
S020006 科布多  蒙古省 91071 76100
S020007 烏布蘇  蒙古省 83964 69600
S020008 後路  蒙古省 110045 79542
S020009 蘇赫巴托爾  蒙古省 65214 82300
S020010 南戈壁  蒙古省 72937 165400
S020011 前杭愛  蒙古省 114962 62900
S020012 扎布汗  蒙古省 71798 82500
S020013 中戈壁  蒙古省 46387 74700
S020014 東路  蒙古省 83704 123597
S020015 東戈壁  蒙古省 71129 109472
S020016 西路  蒙古省 57098 141448
S020017 巴彥洪戈爾  蒙古省 88397 115978
S020018 巴彥烏列蓋  蒙古省 114776 45705
S020019 後杭愛  蒙古省 93149 55314
S020020 唐努烏梁海  蒙古省 307930 170500

參見[編輯 | 編輯原始碼]

模板: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模板:中華民國省級行政區劃地圖 (公告行政區劃)

  1. 1.0 1.1 中日戰爭期間曾做為陪都。目前就內政部說明:「26年11月20日,國民政府宣告移駐重慶,同年12月13日南京淪陷;29年9月6日,國民政府曾明令定重慶為陪都;35年國民政府遷都南京;38年10月15日,政府遷至重慶辦公,後來再遷臺辦公,同年12月7日,總統頒布命令,政府遷設臺北,所以目前臺北市為中央政府所在地。有關首都的選定與頒布程序,憲法條文均未明文,皆以行政命令為之,定重慶為陪都是基於特殊的時代背景,然而隨著時空環境變遷,已無陪都的設置。